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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长插手经济纠纷遭投诉
2022-05-27

一派出所长插手经济纠纷遭投诉

周勤杉 林正义 江苏连云港报道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徐圩新区分局东辛农场派出所副所长杨志刚以亲戚身份为名,插手一起30万元的经济纠纷中,违反《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等相关法规,遭到债权人张树波的实名投诉。

借出30万元索要无果

在连云港市里办公司的张树波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2011年借出的30万元在多次索要后,一分钱也没有要到。而更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当地东辛农场派出所副所长杨志刚竟然以是他的亲戚身份,数次到他的公司“调解”,劝说他不要这笔巨款。

张树波今年40岁,办了家公司,据他说,在去年7月26日、9月28日,他分两次借给本市海州区朋友陆玉岗30万元现金,以供其资金周转之用,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月26日。为了慎重起见,他俩的另一朋友杨云作为担保人,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

到了还款日期,张树波找陆玉岗索要借款,可陆拒不偿还借款。2月中旬起,陆就不见踪影。

见陆玉岗躲了起来,从2月至4月,张树波就多次向杨云索要,杨云皆称再等等,却未告知明确还款日期。

4月的一天,张树波又向杨云催要30万元借款。杨云的堂哥叫杨志刚,是东辛农场派出所副所长。他出面为杨云再三说情,并口头为杨云担保一个月内还钱。在此情况下,张树波答应再宽限一月。

5月24日,杨志刚为杨云欠款一事,再次找到张树波,说杨云现在创办工厂,资金困难,劝张树波放弃向杨云催款。张树波说自己上有老,下有小,责怪杨志刚不应该劝他放弃催款。

从5月26日至6月15日,东辛农场派出所副所长杨志刚多次来到张树波的公司(有影像为证),劝张放弃对杨云的催款,但张没有答应,也没有拿到借出去的一分钱。

开走保全轿车送法院竟涉嫌盗窃

8月上旬,张树波见陆玉岗、杨云不还借款,一纸诉状至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并将杨云名下所有的一辆轿车及房屋予以诉讼财产保全。

其后第三日晚,张树波担心杨云将自己的车辆藏匿,不利于将来判决之执行。就安排员工董月,将杨云的轿车驾驶至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院内。

在将杨云车辆控制后第一时间,他特发短信通知杨云称,车辆已被控制,还钱后自可将车辆取回。并安排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杜家迁律师向东辛农场派出所杨志刚所长作电话汇报。张树波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将所有情况如实汇报。

可是,奇怪的事情接踵而来。

其后几日,东辛农场派出所三番五次来电话,传唤张树波接受调查,还三番五次令我公司员工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称他与公司员工涉嫌抢劫。

张树波反驳道,控制杨云车辆的整个过程,未动用丝毫“武力”,并有现场视频为证,怎么变成抢劫呢?

隔几日,东辛农场派出所来电又说杨云报警称车上尚有金条、笔记本电脑、巨额现金,称张树波涉嫌盗窃罪,传唤他至东辛农场派出所接受调查。

8月30日,张树波将没有要回30万元借款,还被东辛农场派出所传唤一事反映至连云港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后来,督察支队答复称此为经济纠纷,已与东辛农场派出所充分沟通,对控制车辆之行为不再予以刑事案件追究。

可是,东辛农场派出所时而以抢劫,时而以盗窃,时而说车上有金条,时而说车上有电脑,多次传唤他到东辛农场派出所。

9月17日,东辛农场派出所传唤他的公司员工董月至派出所做笔录,还说就做个笔录,好将程序终结掉。然而笔录做完后,董月就被直接送进看守所,给其家人的拘留通知书上明确写有“涉嫌盗窃”字样。

气愤中的张树波道,董月是他公司的一名员工,是在他的安排下,把杨云的轿车移交给法院,并第一时间通知杨云,天下还有这样的“盗窃人”?况且并非是盗窃罪构成要件之“非法占有”。

拘留董月,完全是他拒绝东辛农场派出所副所长杨志刚的协调不成造成的,他不知道杨志刚这样做到底为啥?

派出所副所长与借款人是亲戚

9月25日上午,在连云港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处的协调下,记者来到了徐圩新区分局。

负责接待的王警官说,东辛农场派出所副所长杨志刚与他相识多年,现年48岁,与投诉人张树波是亲戚,杨副所长的家属是张树波的表姐。

副所长杨志刚多次到张树波的公司协调不催款一事,他认为既然是亲戚间经济纠纷,杨副所长应该是化解双方的矛盾去的,张树波投诉的事情完全不符合事实。至于董月被刑事拘留,因涉及到刑事案件,不便透露。如果警方执法有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公安人员严禁插手经济纠纷

据悉,为了防治公安人员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公安部曾出台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法规。

其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图一:派出所杨副所长多次到公司协调(视频)

图二:新浦区法院民事裁定书

图三:涉嫌盗窃的董月刑事拘留书